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制度
事实上,早在2014年开始我国即在部分地区尝试探索“取消强制工程监理”,逐步推进工程监理制度的市场化发展变革,以建设单位自营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等形式,创新深化工程监理行业发展,重新孕育工程监理市场发展的全新机遇。
当然,由于近年来各地工程监理改革政策不断,全国取消强制工程监理的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如全过程工程咨询、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等制度方式代替工程监理的争议与呼声越来越大,部分工程监理人员未全工程监理改革深意,不可避免的对监理行业发展产生危机与恐慌感。这里主要通过解读工程监理制度变革中的全新市场机遇,消除相关人员的从业危机顾虑。
1、监理资质管理与市场需求
由于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起步发展时间较晚,监理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知识结构较为复杂,工程技术、法律知识、合同管理、计量知识缺一不可,这导致国内工程监理市场长期存在较大的人才缺口。同时,由于监理行业长期存在的低价市场竞争现象,监理定位、责任权利设置不完善,导致工程监理人员行业地位与薪酬水平普遍不高,造成大量的优秀人才流失。
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最新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10月13日,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共213135人。而据估,同期全国高端监理人才的市场需求约在60万人左右。因此,客观上,国内工程监理市场对于监理人才有着较强的市场需求。
从监理职业资质管理的政策动向来看,国家对于高级监理人才也表现出迫切的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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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与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提出“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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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8日,住建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与《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不仅指出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还取消此前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中的中级职称限制,将原本2年的考试周期改为4年,大大降低了监理工程师的考试门槛,提高考试通过率。
此外,随着近年来全国社保联网,认证合一查处更加严格,监理市场长期存在的挂证现象也得到一定缓解,市场对于有效监理工程师资质的需求日益强烈,这都为监理人员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机遇。
2、创新深化工程监理行业发展
随着“取消强制工程监理”在全国的试点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各地区积极探索取消“强制工程监理”后的代替方案,目前主要包括建设单位自营模式、外部聘请监理单位模式(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监理)、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模式、购买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模式。
建设单位自营模式
在自营模式下,由建设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实际履行监理职责的相应人员,属于建设单位的内部员工,而非单独的一方责任主体,其只需对建设单位(业主)负责,不承担政府赋予的责任。原有的法定监理职责由建设单位承担。
这符合近年来,国家不断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政策意见,能够倒逼建设单位主动重视项目监理工作的规范性与合理性,改变过往“五方责任”制度下责任边界不清晰,质量安全事故多由监理单位“买单”的情况,有利于促进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外部聘请监理单位模式
取消强制工程监理后,建设单位还可以通过委托外部监理单位的方式对项目工程进行监理服务。目前这种方式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监理,即地方住建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若干家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如需聘请外部监理单位,需通过政府网站申请,从上述监理单位中进行选择。
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即是避免了过往工程监理投标中的不健康低价中标问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统筹安排,确保监理单位的资质能力,规范监理执行。同时,由于监理服务费用经由住建部门按程序向财政部门提请支付,避免过往建设单位以监理费“挟制”监理单位的不规范市场现象发生。在这种监理模式下,工程监理人员有着较好的监理环境,能够有效保证监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合理性,有利于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全过程工程咨询与IDI保险
除了建设单位自营模式与外部聘请模式外,部分地区还提出以“全过程工程咨询”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代替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进行有效控制。
从形式上来看,全过程工程咨询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我国接轨国际惯例,在建设工程领域创新应用的全新工程管理模式,与工程监理制度是代替与被代替的关系。但从监理行业发展来看,无论全过程工程咨询还是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都是国内新兴的工程管理行业,客观上极为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这就为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造了良好的市场发展机遇。
以全过程工程咨询为例
工程监理的本质即为一种工程咨询管理服务,理论上的监理职能更是覆盖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的咨询管理,但碍于国内监理制度发展定位模糊,监理职能的发挥往往局限于施工阶段,并未完全体现出监理行业的原本价值。
监理行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升级,能够重新塑造监理行业价值,真正发挥工程监理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咨询管理功能,有效拓展工程监理的纵向业务延伸。
此外,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中的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同样具有覆盖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特征,且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质量管理服务机构有着良好的质监环境条件,不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影响,能够最大限度发挥监理原有的质量安全监管功能。
近年来,国家对于工程监理制度的改革动作不断,引发了部分行业人员的危机与恐慌,但危机之中同样孕育着生机。目前,工程监理行业发展逐渐趋向市场化运作,各地在取消强制监理后创新探索的各项代替模式,有利于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促进着监理行业的全新转型升级。
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制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2、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3、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三)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六)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八条 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监理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重庆市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 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公司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 员工的选聘
第四条 选聘原则
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录用。
第五条 招聘计划
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人员编制和计划由总经理及其经营层确定,由资源部牵头按照编制和职岗分析进行招聘;分公司人员由资源部和各分公司遵照人员计划和资质要求进行人员的选配和任用。
第六条 招聘方式
公司招聘以公开为主,可进行内部调整,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资源部或公司员工也可进行推荐。
第七条 任用方式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经理、分公司经理采用公开竞聘的方式由总经理聘用。
二、分公司副经理、项目总监和独立项目负责人的任免由分公司经理提名报资源部,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方可录用;公司职能部门主管由资源部负责招聘,经用人部门经理同意,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录用。
三、分公司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包括分公司常设机构人员、以及临时项目机构中的主任、高监(均含副职)]人员的任免由分公司决定,报公司资源部备案,公司有权对用人不当和配置不合适进行纠正;机关各职能部门主办由资源部负责招聘,经用人部门经理同意,由分管领导批准后录用。
四、分公司其他人员的任免由分公司决定,公司有权对用人不当和配置不合适进行纠正。
五、分公司任用监理人员必须采取回避原则,公司鼓励员工介绍人员为公司服务,但如果被推荐人员和分公司经理、总监、高监有亲属关系必须要向资源部说明,公司规定不得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安排另一方工作;其他有亲属关系者不能在同一部门工作。
第八条 分公司对于新进人员必须统一由资源部办理审核程序:
一、应聘人员首先应由资源部进行资质审核,应聘人员应认真填写《履历表》,交验各种资质原件(应包括身份证、学历、职称、监理上岗证、监理资质以及原有劳动关系证明)。
二、资源部应依据《公司监理人员任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和《监理人员破格提升的暂行办法》对应聘人员资格进行审核。
三、经过资质审核通过后,分公司各类人员应按照第七条完善人员录用程序。
第三章 员工录用
第九条 所有经资质审查合格同意录用的人员,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由资源部存档,一份聘用员工自留。
第十条 所有录用的新员工正式上班当日应先向资源部报到。
第十一条 报到当天所有新员工须携带:
两张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医院体检表,原有劳动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担保书(若有)交由资源部存档,所有档案一式两份,分别留存分公司(职能部门)和公司资源部。
第十二条 在员工报到完善相关手续后,由资源部应开具《调令》,作为其服务于分公司和起薪的依据。
第十三条 担保
一、 公司根据工作性质对于特定人员(财务人员和驾驶员)均需办理担保手续,并经资源部审核后方可上岗;
二、担保人资格必须符合公司规定;
三、担保人根据担保书之要求对被担保人之违法、违纪行为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试用期
一、 通常新员工有三个月的试用期,员工试用期间按公司《请假、休假管理办法》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
二、新员工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即随时解聘。
第十五条 转正
新员工在试用期满后,应由分公司、职能部门将《员工试用期满登记表》发给试用的新员工,分公司由监理组(独立项目)、监理部、分公司签署留任意见,一式两份,一份由分公司存档,一份交由资源部备案;职能部门由用人部门和分管领导签署留任意见,交由资源部备案。
第十六条 见习期
新聘应届毕业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制,通常本科毕业生有三至六个月见习期(含试用期三个月),大专或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含试用期三个月)。
见习期满后,分公司人员应由监理组(独立项目)、监理部、分公司在《实习生见习期满登记表》,签署留任意见,一式两份,一份由分公司存档,一份交由资源部备案;职能部门人员由用人部门和分管领导签署留任意见,交由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 人员调动和晋升、降职
第十七条 调动
分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内部员工的工作岗位,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分公司之间进行人员的调配。员工的调动分为分公司内部调动和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与职能部门之间的调动两种情况:
一、分公司内部调动:是指员工在分公司内的岗位变动,由分公司内部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公司《监理人员任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和《监理人员破格提升的暂行办法》进行调整,并将当月变动情况报资源部。
二、分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职能部门之间的调动:是指员工在各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与职能部门之间的流动,员工原所在分公司或职能部门必须开具《员工调动程序单》交由资源部审核,由资源部开具《调令》完善调动程序,如分公司的副经理、总监、独立项目负责人和高监的调动必须经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待岗
由于监理业务及项目情况变化,需部分人员处于待岗状况,应由分公司将《调动程序单》交由公司资源部,完善相关手续,待岗期间待遇见合同条款。
第十九条 晋升
为提高员工的业务知识及技能,选拔优秀的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分公司有权对内部除分公司副经理、总监和独立项目负责人以外的人员进行提升,但必须符合公司相关规定,并将提升情况报公司资源部备案;如果是对分公司副经理、总监和独立项目负责人的提升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
第二十条 破格提升
为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结合目前监理行业情况,对于分公司的监理人员可履行破格程序,破格提升的基本条件按公司《监理人员破格提升的暂行办法》执行,破格提升的程序如下:
一、分公司副经理、总监和独立项目负责人破格提升程序为:由分公司提出候选人,报资源部,经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
二、项目内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破格提升由分公司批准,但必须报公司备案,公司对不符合破格提升条件或不具备相应素质和能力的人员有权要求项目进行改正;如破格提升人员跨项目调动后,其破格提升资格自动取消,若新调往的项目需再次对其进行破格提升,必须重新履行破格提升程序办理破格提升手续。
第二十一条 降职使用
因员工的绩效表现不佳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分公司可以对监理人员进行降职使用,具体规定见《处罚条例》。
第五章 离职与辞退
第二十二条 离职
员工欲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填写《解除劳动关系程序单》,并应写明原因,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扣发该月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见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在分公司经理或职能部门经理同意后,应将《解除劳动关系程序单》报公司资源部,经由公司领导审批后,完成工作交接、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三条 辞退
员工因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出现劳动合同或协议第十条第三款情形而需被解聘的,由分公司完善《员工离岗程序单》,写明辞退原因和处理建议,经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报资源部,经资源部审核认可辞退的,由资源部填写《员工辞退程序单》,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辞退分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分公司副经理、总监或独立项目负责人、高监)必须经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机关职能部门员工由所在部门填写《员工离职程序单》,经部门经理签认并写明辞退原因,报公司资源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附件:
一、 重庆市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人员履历表
二、 重庆市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后勤人员履历表
三、 重庆市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调令
四、 重庆市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试用期满登记表
五、 重庆市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实习生见习期满登记表
六、 重庆市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程序单
七、 重庆市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离岗程序单
八、 重庆市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辞退程序单
九、 重庆市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调动程序单
十、 重庆市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破格提升审核表
十一、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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