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知网 导航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2024-05-18来自:客知编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建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确立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特制订本试行规定。第二条 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政府监理是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实施的强制性监理和对社会监理单位实行的监督管理。社会监理是指社会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第三条 所有建筑工程,必须接受政府监理。
  公有制单位和私人投资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重要的民用建筑工程,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尚应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其他工程是否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政府鼓励投资者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第四条 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 建设监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中央为建设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地、州、盟)、县(旗)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第二章 政府监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设置专门的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市(地、州、盟)县(旗)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指定相应的机构,统一管理建设监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指定相应的机构,指导本部门建设监理工作。第七条 建设部建设监理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建设监理法规;
  (二)制定社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标准、审批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审批全国性、多专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
  (四)参与大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检查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
  (六)指导和管理全国建设监理工作。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建设监理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审批本地区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的开工报告;
  (三)检查、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
  (四)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组织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核,颁发证书,审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监理单位;
  (六)指导和管理本地区的建设监理工作。
市(地、州、盟)、县(旗)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监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九条 国务院各工业、交通等部门建设监理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或参与审查本部门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开工条件和开工报告;
  (三)组织或参与检查、处理本部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四)组织或参与本部门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核,颁发证书,审批本部门管理的本专业全国性的监理单位;
  (六)指导和管理本部门的建设监理工作。第三章 社会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第十条 社会监理单位称谓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私有制独资或合伙组织,具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以及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开业,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资格,发给资格证书,确定监理范围,再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符合监理条件的独立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工程建设咨询等单位,可以兼承监理业务,但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指名委托,或者由建设单位通过竞争方式择优委托。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阶段的监理,也可委托和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第十四条 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
  (一)建设前期阶段:
  1、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2、参与设计任务书的编制。
  (二)设计阶段:
  1、提出设计要求,组织评选设计方案;
  2、协助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商签勘察、设计合同并组织实施;
  3、审查设计和概(预)算。
  (三)施工招标阶段:
  1、准备与发送招标文件,协助评审投标书,提出决标意见;
  2、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四)施工阶段:
  1、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2、确认承建单位选 择的分包单位;
  3、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改进意见;
  4、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计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
  5、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6、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争议;
  7、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安全防护设施;
  8、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9、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0、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11、审查工程结算。
  (五)保修阶段:
  负责检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保修。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内容~

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五条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一)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二)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三)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同等项工作;(四)指导、监督、直辖市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四)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第七条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三)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四)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八条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一)大、中型工程项目;(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第九条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条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第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多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第十四条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第十五条实施监督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第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 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事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十八条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第二十条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构、设备。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错、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第二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第二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第二十七条国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如果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应当聘请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中国监理单位能够监理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委托中国监理单位监理。若有必要,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监理或者聘请监理顾问。国外贷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原则上应由中国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中国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第二十八条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项目法人的处罚决定抄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二)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三)转让监理业务;(四)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五)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可和以罚款。(一)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二)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三)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涉及国家计委职能的条款由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解释。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备案。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建设部1989年7月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  建市[2002]18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现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附件:旁站监理记录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
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第三条 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 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五条 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检;
(四)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第七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见附件)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八条 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第九条 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签字权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企业应当将旁站监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 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执行;对于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建设单位要求监理企业实施旁站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支付监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旁站监理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本办法实施旁站监理的监理企业和有关监理人员要进行通报,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该企业和有关人员的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在资质年检时应定为不合格,并按照下一个资质等级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对于不按照本办法实施旁站监理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除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监理企业和有关监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工程的施工旁站监理,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3799376422:2004年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
丰雷满—— 2005-04-15 发布 2005-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2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

13799376422:工程监理费收费标准 -
丰雷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 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对监理收费标准做出如下规定: (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13799376422:工程监理费取费标准是什么?谁清楚 -
丰雷满—— 主要依据两个文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关键点是: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际上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收费早已是市场议价,竞争相当激烈.

13799376422:200年1月颁布的()明确规定的强制实施监理的工程范围、工程监理单位...
丰雷满——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调整工程建设参与者 之间的关系并监督管理其活动而制订的规章制度的 总称.建设监理,是指具有一定资格的监理组织对 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分阶段的参与者的行为所进行 的监督管理.为国际工程建设的通行惯例.中国自 1988年开始推行.已制定的建设监理法规有:建设 部《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 理试行办法》及《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 法》

1379937642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介绍 -
丰雷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于2002年7月17日建设部建市2002189号发布.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13799376422:什么是理监(监理) -
丰雷满—— 监理”是一种国际惯例. 建设部1988年印发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建设监理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建立建设监理制度首先是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基本建设投资体制、设计与施工管理体制的改革新格局;其次,为了开拓国...

13799376422:工程监理费取费标准?详细点谢谢 -
丰雷满—— 试读结束,如需阅读或下载,请点击购买>原发布者:飞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费取费标准?以下带来关于建设工程监理费取费标准与相关服务收费,相关内容供以参考.1.新《管理规定》界定的监理服务范围分为勘案、设计、...

相关链接:
首页
返回顶部
反馈及联系:
客知网